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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1章完结

“君主神圣尊严不可侵犯……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,万世一系,永远尊戴。-兰,兰′闻,血^ -耕_歆¢嶵^快\”

天啦,这哪里是变法,分明是“老佛爷”在变着法儿欺骗老百姓!

纵观几千年的中国历史,我们可以看出:无论是表现形式,还是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,法律在中国和西方都是“迥然不同”的。

从先秦到满清,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是由专制帝王制定、颁布,广大臣民只有遵守的义务;法律是专制帝王用来治理老百姓的工具,根本约束不了专制帝王。在皇权专制时代,有谁认真考虑过要用“法”来约束皇帝和皇权?从来没有,谁有这个胆量?

而西方却是截然不同,尽管像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那样的君主也曾宣布“朕即国家”,使法律和法院成为国王惩治臣民的“御用工具”,但西方人很早就与“君权神授”的君主专制制度展开斗争,而且直接用“法”来约束、限制专制君主。到了近代,更是提出了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原则,要求国王和老百姓一样遵守法律,一些法律条款更是直接冲着最高统治者。+k\k^x′s?w~.-o/r?g\例如:英国的《权利法案》、《王位继承法》,美国的1787年宪法,法国的《人权宣言》。在中国,这一切都是难以想象的!这不,“戊戌变法”只是稍微动了一下“祖宗之法”,就被慈禧视为“大逆不道”,很快就被扼杀在摇篮里。

在皇权专制时代,中国人喊出来的最响亮的口号是“王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”,根本不可能想到:“皇帝犯法与庶民同罪”。其实,就是王子、皇子犯了法,也不可能真正与“庶民同罪”,除非那个倒霉的王子、皇子触犯的是国王、皇帝,而不是国法,那就真的要“同罪”了,甚至被砍头。在宫廷斗争中,被杀掉的王子、皇子倒不少,国王、皇帝也不乏身首异处的,但那与“法律”丝毫不相干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偶尔出现一两个比较开明的帝王,下诏惩处几个贪官污吏,或者是废止几条严酷的律令,就会被视为“一代明君”,受到万民的“衷心拥戴”。例如,汉高祖刘邦刚进咸阳时,与关中的父老“约法三章”:“杀人偿命,伤人及盗抵罪。^纨~夲*榊+戦, *追+醉/芯-章¨截\”所以,深受关中人民的拥护,终于击败项羽,建立了汉朝。

至于那些大小官吏,因为“天下乌鸦一般黑”,要是出现几个不太黑的“乌鸦”——清官,老百姓就会感激涕零,甚至给他们树碑立传,送万民伞,流芳百世。俗话说:“物以稀为贵。”在皇权社会里,像包拯、海瑞这样的清官毕竟太少,中国人越是称颂“青天大老爷”,就越说明清官罕见,整个社会非常黑暗。

千百年来,中国人一直在呼唤“明君”和“清官”,就是因为:在皇权国家体制下,中国人崇尚的是“人治”,缺乏“法治”的观念。

对那些专制帝王来说,提倡“人治”(而不是“法治”)是理所当然的。例如,康熙就经常对大臣们说:“天下有治人,无治法。”法律在人“奉行之善与不善耳。苟善于奉行,则地方自然受福;若不善奉行,虽有良法,岂能有济”?康熙真是会说话,他给“人治”披上了一件金光灿烂的外衣;至于法律,则被贬到了“可有可无”的地步。

当然,康熙之所以这么说,因为他是专制帝王,也不足为奇!奇怪的是,一些“进步思想家”也没能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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