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饰邪第十九(2)

明主之道,必明于公私之分,明法制,去私恩。](μ看?.书?屋| !ˉ已μ发?布|&最~新t$章?¨节÷:

夫令必行,禁必止,人主之公义也;必行其私,信于朋友,不可为赏劝,不可为罚沮,人臣之私义也。

私义行则乱,公义行则治,故公私有分。+2¨3·d·a¨w¨e_n.x~u.e~.!c-o`m\

人臣有私心,有公义。

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,居官无私,人臣之公义也;污行从欲,安身利家,人臣之私心也。

明主在上,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;乱主在上,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。?秒′章!节_小~说′网′ ~追`最*新¢章`节,

故君臣异心,君以计畜臣,臣以计事君,君臣之交,计也。

害身而利国,臣弗为也;害国而利臣,君不为也。

臣之情,害身无利;君之情,害国无亲。

君臣也者,以计合者也。

至夫临难必死,尽智竭力,为法为之。

故先王明赏以劝之,严刑以威之。

赏刑明,则民尽死;民尽死,则兵强主尊。

刑赏不察,则民无功而求得,有罪而幸免,则兵弱主卑。

故先王贤佐尽力竭智。

故曰:公私不可不明,法禁不可不审,先王知之矣。

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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